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835号
原告李中烈,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址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何斌远,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圣芹,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址通江县。
被告何川,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址通江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
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滨河北路中段76号
组织机构代码75660881-7
负责人杨尚勇,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公司,
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南街社区红星路88号
组织机构代码91054988-7
负责人陈光兴,经理。
原告李中烈与被告杨圣芹、何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李中烈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中烈撤回与被告杨圣芹、何川、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巴中中心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749元,由原告李中烈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 导
二O一六年八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