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799号
原告王玲,女,汉族,住址四川省平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轸,男,汉族,住址四川省平昌县。系原告王玲胞弟。
被告杨育峰,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石邦兴,男,汉族,城镇居民,住址四川省平昌县。
被告通江县兴业砂石加工厂
住所地:通江县铁佛镇小岭子村
法定代表人杨育峰,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桃梅,四川同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玲与被告杨育峰、石邦兴、通江县兴业砂石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该案借款实为原告王玲、王轸与被告杨育峰等人合伙期间的借贷,经释明后原告王玲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玲撤回与被告杨育峰、石邦兴、通江县兴业砂石加工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4094元,减半收取为2047元,由原告王玲承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 导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九月六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