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070号
原告:余显国,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址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明,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严华昌,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址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平安,男,汉族,住址通江县,系被告严华昌胞兄。
原告余显国与被告严华昌“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审理中,原告余显国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原告该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余显国撤回与被告严华昌“提供劳务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余显国负担。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向 导
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