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190号
原告赵玉平,男,汉族,住址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太,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北街2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MA62D29J9K
法定代表人邓兴敬,总经理;
被告巴中市腾晟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江北白云台三梁路1幢2单元701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0034586020L
法定代表人王胜,总经理;
原告赵玉平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被告巴中市腾晟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尚未给被告送达应诉法律文书,原告赵玉平死亡,其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将另行提取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原告赵玉平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被告巴中市腾晟通信网络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
案件受理费17735元,因原告立案时经审批缓交,现决定免收。
本裁定送达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向 导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0一六年九月一日
书 记 员 黄 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