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撤1号
原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峰,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张德强,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副总那理。
被告郑琼英,女,1962年3月18日出生,住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贺同文(特别授权),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郑琼华“第三人撤销之诉”一案中,因原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孙峰及其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张德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唐建中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0一六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潘 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