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410号
原告:李海东,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海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朱春来,男,1969年12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李海东与被告朱春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4日立案。原告李海东于2016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春来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海东申请撤回对被告朱春来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海东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李海东负担。
审 判 员 唐建中
二O一六年十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苟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