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979号
原告:杨俊华,女,1963年8月13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住址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李义方,男,1967年12月1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传政,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秀华,女,1955年7月21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住四川省巴中市巴月27日出生,户籍地四川省通江县,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州区。
被告:闫亚,男,1982年9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东山,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杨俊华、李义方与被告杨秀华、闫亚“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后,于2016年4月29日、6月16日、8月11日三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杨俊华、李义方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6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杨秀华、闫亚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杨俊华、李义方申请撤回对被告秀华、闫亚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俊华、李义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78元,减半收取1989元,由原告杨俊华、李义方负担。
审 判 员 唐建中
二O一六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苟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