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527号
原告:张智宗,男,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腾交,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丁维泉,男,1974年2月5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仁太,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智宗与被告丁维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智宗于2016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丁维泉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智宗撤回对被告丁维泉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智宗撤回对被告丁维泉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张智宗负担。
审 判 员 唐建中
二O一六年十月九日
书 记 员 苟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