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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程钢与被告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2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09  人气指数:431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事   裁      

 

             (2015)通民初字第2739号

原告程钢,男,汉族,生于1983年1月16日,城镇居民,住诺江镇

被告蒲伟,男,汉族,生于1975年7月2日,城镇居民,住通江县    

原告程钢与被告蒲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程钢于2016年2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程钢撤回对被告蒲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程钢承担。

 

 

 

 审  判  员    何  文

     二0一六年二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