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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蹇红与被告蹇刚、唐玲、李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09  人气指数:881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527号

原告:蹇红,女,生于1972年11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鸿,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蹇刚,男,生于1987年1月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被告:唐玲,女,生于 1990年7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被告:李伟,男,生于1981年3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

原告蹇红与被告蹇刚、唐玲、李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以需完善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蹇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蹇红撤回对被告蹇刚、唐玲、李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由原告蹇红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彬

 

         二O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施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