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527号
原告:蹇红,女,生于1972年11月1日,汉族,城镇居民,住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鸿,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蹇刚,男,生于1987年1月9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被告:唐玲,女,生于 1990年7月27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通江县。
被告:李伟,男,生于1981年3月10日,汉族,农村居民,住重庆市。
原告蹇红与被告蹇刚、唐玲、李伟“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在诉讼中原告以需完善证据为由,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蹇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蹇红撤回对被告蹇刚、唐玲、李伟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838元,减半收取计419元,由原告蹇红负担。
代理审判员 杨 彬
二O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施忠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