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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马元明与被告屈彦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09  人气指数:310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536号

原告:马元明,男,194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鸿,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屈彦全,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刚强,通江县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元明与被告屈彦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马元明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元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元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元明负担。

 


              审  判  员   何  文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