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536号
原告:马元明,男,194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福鸿,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屈彦全,男,198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刚强,通江县民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马元明与被告屈彦全“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6日立案。原告马元明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元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元明撤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马元明负担。
审 判 员 何 文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