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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春林与被告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10  人气指数:444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446号

原告:陈春林,男,1974年9月2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成都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向波,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建江,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惠通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中路5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563290881W。

法定代表人:贾芝斌,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兴华,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陈春林与被告向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诉讼中原告陈春林申请追加通江县惠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本院经审查依法追加通江县惠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原告陈春林于2016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春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春林撤诉。

案件受理费983元,本院决定收取300元,由原告陈春林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0一六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