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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芳与被告吴昱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10  人气指数:772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062号

原告:陈芳,女,1971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伏大文,通江县诺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昱钢(曾用名吴钢),男,1984年3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陈芳与被告吴昱钢“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25日立案。原告陈芳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942元,由原告陈芳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