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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达州市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钊、闫中祥、梁鹏、陈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10  人气指数:33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541号

原告:达州市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憩园商住楼A幢2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55576269-0。

法定代表人:张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男,汉族,达州市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辽,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钊,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闫中祥,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梁鹏,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陈适,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达州市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钊、闫中祥、梁鹏、陈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达州市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本院决定收取1000元,由原告达州市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