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541号
原告:达州市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达州市通川区朝阳西路憩园商住楼A幢2楼1号,组织机构代码:55576269-0。
法定代表人:张雪,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华,男,汉族,达州市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辽,通江县至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杨钊,男,1986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闫中祥,男,198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梁鹏,男,198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陈适,男,1985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达州市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杨钊、闫中祥、梁鹏、陈适“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6日立案。原告达州市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达州市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达州市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90元,本院决定收取1000元,由原告达州市华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O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