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689号
原告:李林庭,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开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智勇,四川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和平,男,1968年4月22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李林庭与被告王和平“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李林庭于2016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林庭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林庭撤诉。
案件受理费463元,由原告李林庭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0一六年十一月七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