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659号
原告: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北街法院斜对面。
法定代表人:张杰,职务主任。
被告:杨飞,男,197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与被告杨飞“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立案。原告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于2016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