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968号
原告:通江县欣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城南路1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6969838257。
法定代表人:谷春生,职务经营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芝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林红明,男,1972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蓬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洪,四川展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通江县欣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林红明“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通江县欣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欣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欣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通江县欣欣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O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