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022号
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7297590-8。
法定代表人:程金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正国,男,1968年6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正国“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