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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10  人气指数:225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983号

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组织机构代码77297590-8。

法定代表人:程金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向皓,男,1978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城镇

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向皓“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3日立案。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施忠诚

            二O一六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