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023号
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诺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程金源,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智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宁,男,1986年9月1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杨宁“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9日立案。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通江县兴源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O一六年九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