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705号
原告:万力生,男,1960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岳琼英,女,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生,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江阳,男,1968年4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张小舟,男,1967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易新莲,女,1948年9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万力生、岳琼英与被告李江阳、张小舟、易新莲“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万力生、岳琼英于2016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万力生、岳琼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万力生、岳琼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17400元,本院决定收取500元,由原告万力生、岳琼英负担。
审 判 长 何 文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