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703号
原告:谢自兴,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心国,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琼,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赵建全,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君,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谢自兴与被告赵建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谢自兴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自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自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本院决定收取300元,由原告谢自兴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O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