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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自兴与被告赵建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10  人气指数:269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703号

原告:谢自兴,男,1973年5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心国,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华琼,女,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赵建全,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先君,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谢自兴与被告赵建全“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立案。原告谢自兴于2016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谢自兴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自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1950元,本院决定收取300元,由原告谢自兴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O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