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161号
原告:闫仕焕,男,1956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马文芳,女,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欣,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巴中通江县诺江镇梨树街,组织机构代码:70913934-1。
负责人:张菊英。
被告:余建勇,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城
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闫仕焕、马文芳与被告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建勇“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日立案。原告闫仕焕、马文芳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闫仕焕、马文芳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闫仕焕、马文芳撤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本院决定收取800元,由原告闫仕焕、马文芳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0一六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