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2681号
原告:张志勇,男,1965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张春玲,女,1970年7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二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何文程,巴中市中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建森(曾用名陈磊),男,198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朱晓玲,女,1987年6月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张志勇、张春玲与被告陈建森、朱晓玲“债权人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张志勇、张春玲于2016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志勇、张春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志勇、张春玲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本院决定免予收取。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O一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