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825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书院街25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9216783882643。
法定代表人:孙洪兵,职务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兵,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雷,男,1974年4月21日出生,
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杨波,男,1981年9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
民,住四川省巴州区。
被告:陈欢,女,1984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农村
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向平贤,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城
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杜蓉,女,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城镇
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告杨波、陈欢、向平贤、杜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于2016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负担。
代理审判员 施忠诚
二O一六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