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852号
原告冯树人,男,汉族,生于1979年8月14日,住四川省成都市。
委托代理人彭波,四川竞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尚和,男,汉族,生于1962年3月25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秦心国,通江县宕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树人诉被告王尚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冯树人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尚和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冯树人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树人撤回对被告王尚和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788元,由原告冯树人承担。
审 判 员 李银枝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苟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