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380号
原告金勇,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2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智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青松,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8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李秀孝,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全荣,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0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勇诉被告何青松、程全荣“退伙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金勇要求撤回对被告何青松、程全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勇撤回对被告何青松、程全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金勇承担。
审 判 员 李银枝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