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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勇诉被告何青松、程全荣“退伙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10  人气指数:473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380号

原告金勇,男,汉族,生于1978年11月22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张智勇,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何青松,男,汉族,生于1971年11月8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李秀孝,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程全荣,男,汉族,生于1968年8月20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勇诉被告何青松、程全荣“退伙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金勇要求撤回对被告何青松、程全荣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勇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勇撤回对被告何青松、程全荣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金勇承担。

 

 

              审  判  员   李银枝

 

                二0一六年七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