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川1921民初2382号
原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住所地四川省巴中市通江县诺江镇64号。
法定代表人:苟永兴,职务负责人。
被告:通江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921000014552。
被告: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汶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1921000012676。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诉被告通江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汶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要求撤回对被告通江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汶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撤回对被告通江光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都光大建设集团汶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通江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本院决定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承担。
审 判 员 李银枝
二0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