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通民初字第2831号
原告赵明荣,男,汉族,生于1944年3月12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向春林,男,汉族,生于1982年7月4日,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赵明荣诉被告向春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明荣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明荣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明荣撤回对被告向春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10元,本院决定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明荣承担。
审 判 员 李银枝
二0一六年三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