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125号
原告:巴中阳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草坝街八号南西单元200室。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7142386-4
法定代表人:郁勇,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邵超,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纪洪政,通江县壁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省通江第二中学,住所地:通江县诺江镇东街92号。
法定代表人:米炜,职务校长。
委托代理人:董清华,通江县第二中学职工。
委托代理人:段军平,四川普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巴中阳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四川省通江第二中学关于“网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巴中阳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巴中阳光电子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诉讼费1063元,决定减半收取530元,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金鸿飞
二O一六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余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