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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削金与被告赵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11  人气指数:400

四川省通江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391号

原告:陈削金,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赵劲松,男,1968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原告陈削金与被告赵劲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削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劲松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被告赵劲松于2014年5月24日立据在我处借现金144800元,并约定借款月息1‰。至今被告未偿还借款本息,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在我处的借款本金144800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

被告未作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陈削金与被告赵劲松系同学关系,赵劲松在承包工程过程中,需要资金周转,在原告处数次借款共计144800元。2014年5月24日被告赵劲松向原告陈削金书立欠条,内容为:“今欠到陈削金现金共计壹拾肆万肆仟捌佰元整(小写144800.00元人民币),自借款之日起利率按千分之一每月计,此据,立条人赵劲松,2014.5.24。”立据后,被告赵劲松未偿还原告借款。现原告起诉来院,要求实现诉请。

同时查明:诉讼中原告申请对被告所有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熊家巷15号2楼5号住房(产权证号:通房权证诺江镇字第00714号)予以查封,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作出(2015)通民保字第169-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被告赵劲松所有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熊家巷15号2楼5号住房(产权证号:通房权证诺江镇字第00714号)予以查封。原告为此开支财产保全费1244元;另因被告赵劲松下落不明,本院公告送达了应诉有关法律文书,还将公告送达判决书,原告为此开支公告费6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赵劲松数次在原告陈削金处借款共计144800元。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明确,权利义务清楚,合法有效。双方未就借款约定偿还期限,依法原告可以随时向被告主张还款,被告也负有随时偿还借款的义务。故原告请求被告偿还借款144800元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同时主张被告按约定的月利率1‰支付自借款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时止的资金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赵劲松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原告陈削金偿还借款本金144800元,并自借款之日2014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资金利息至实际清偿时止,利随本清。

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98元,财产保全费1244元,公告费600元,合计3442元,由被告赵劲松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金鸿飞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0一六年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