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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何林梅与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11  人气指数:22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713号

原告:何林梅,女,198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闫少宪,四川衡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一环路南三段49号综合楼7楼。

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69697855-9。

法定代表人:孙峰,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强,男,汉族,系被告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何林梅与被告四川瑞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6月16日立案。原告何林梅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何林梅提出撤诉申请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林梅撤诉。

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原告何林梅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金鸿飞

 

二O一六年九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