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字1050号
原告:刘奎福,男,1972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程翠英,女,197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奎福与被告程翠英“抵押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奎福于2016年6月24日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程翠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奎福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奎福撤回对被告程翠英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87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刘奎福承担1900元。
审 判 员 金 鸿 飞
二 0 一 六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余 显 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