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通民初字第2771号
原告:倪步文,男,汉族,1971年3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陈国奇,通江县麻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周书通,男,汉族,1986年12月28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陈菲,女,汉族,1987年7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倪步文与周书通、陈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步文于2016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倪步文撤回对被告周书通、陈菲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0元,决定收取200元,由原告倪步文承担。
审 判 长 金鸿飞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