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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江县德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13  人气指数:804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488号

原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45号新希望大厦1幢7楼。

法定代表人:王永辉,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印辉,男,汉族,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张永生,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通江县德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通江县诺江镇诺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刘金模,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邓华,男,汉族,通江县德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职工。

委托代理人:朱晓光,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通江县德金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关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三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600元,决定减半收取1380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金鸿飞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苟小忆

 

            二O一六年七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余显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