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794号
原告: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勤俭,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9号。
委托代理人:李泽斌,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鑫,男,汉族,1996年9月29日出生,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讼中,原告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李鑫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李鑫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954元,本院决定收取1477元,由原告四川万恒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金鸿飞
二0一六年七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杨 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