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425号
原告:杨华山,男,1952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杜家兵,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华山与被告杜家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华山于2016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华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华山撤回对被告杜家兵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杨华山承担。
审 判 长 金 鸿 飞
人民陪审员 王 贤 光
人民陪审员 苟 小 忆
二0一六年六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施 忠 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