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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国华诉被告周书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13  人气指数:778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5号

原告陈国华,男,生于1969年12月17日,汉族,户籍地通江县。

被告周书通,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8日,住通江县。

原告陈国华诉被告周书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国华对被告周书通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  波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