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35号
原告陈国华,男,生于1969年12月17日,汉族,户籍地通江县。
被告周书通,男,汉族,生于1986年12月28日,住通江县。
原告陈国华诉被告周书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的联系方式无法通知被告应诉,且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陈国华对被告周书通的起诉。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程 波
二0一六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