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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冯毅与被告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诺江镇城南大道排水沟项目部、第三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13  人气指数:352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439号

原告冯毅,男,生于1955年1月18日,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刘和平,通江县瓦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怀平,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魏育华,男,汉族,生于1955年7月28日,公司会计,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告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诺江镇城南大道排水沟项目部。

项目部负责人张森林,男,生于1978年10月13日,汉族,住通江县。

第三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法定代表人程林,局长。

委托代理人隆韬,男,生于1981年9月26日,汉族,该局职工,住通江县。

委托代理人李泽斌,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毅与被告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诺江镇城南大道排水沟项目部、第三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冯毅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毅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毅撤回对被告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四川际州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通江县诺江镇城南大道排水沟项目部、第三人通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原告冯毅承担。

 

 

 

               审  判  长    程  波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任  彬

 

               二O一六年六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