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664号
原告:任菊英,男,生于1973年3月24日,汉族,住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富春,通江县金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文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苟亚,四川竞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菊英与被告通江县圣达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任菊英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元,由原告任菊英负担。
审 判 员 程 波
二O一六年九月九日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