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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江法院刑事审判“50”工程进校园

文章来源:通江县人民法院  添加时间:2012-11-15  人气指数:1389


  11月6日上午,通江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巡回法庭在通江县沙溪镇中学公开审理了21岁被告人苟某某盗窃耕牛一案。该校1800余名师生和上百名群众现场接受法制教育。

  

  今年6月30日上午,苟某某路过通江县文胜乡马家岩村二社河坝坪村公路,将村民闫某栓养在公路边树林内的一头黄沙牛盗走。被告人苟某某将牛牵至文胜乡白石寺村六社何某某处时,被随后赶来找牛的马某某等人现场抓获。

  

  7月1日苟某某因涉嫌盗窃罪被通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所盗窃的耕牛经通江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价值7200元人民币,他这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悉,该被告人16岁辍学外出务工,2010年因犯盗罪被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2011年因犯盗窃罪被通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苟某某这种在刑法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7月12日经通江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通江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通江县人民检察院遂向通江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通江县人民法院受理后,考虑到冬季是盗窃案件多发时期,为了更好的震慑和打击盗窃类违法犯罪活动,根据通江县人民法院审判“50.80”工程(通江法院2009年提出可以公开审理的刑事案件50%到案发地开庭审理,涉农民商事案件80%到案发地开庭审理)要求,该院决定到案发地公开审理此案,庭前与被告人沟通,被告人愿意配合公开审理并表现出极大的悔罪诚意。

  庭审中,被告人伏法认罪,当庭递交了悔罪书,请求人民法院从轻处罚,合议庭闭庭合议,认为此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此次盗窃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定从轻处罚。合议后,审判长当庭宣判:被告人苟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6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可惜啊,这么年轻!加强对青年一代的教育,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责任重大啊!”人大代表李忠民很有感触。

  “这是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让我们身临其境感受到了审判法庭的威严,更让我们受到了法制教育!”沙溪中学初三二班学生李梦玲对记者说。

  庭审结束,县司法局、沙溪法庭和沙溪法律服务所现场给沙溪中学学生上一堂专题法制教育课,以案说法,收到了良好的法制宣传和教育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