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民初1293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孙洪兵,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男,生于1990年1月20日,汉族,住通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玉兵,四川别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舜,男,生于1972年12月25日,汉族,住通江县。
被告:程翠英,女,生于1974年3月20日,汉族,住通江县(系吕舜之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与被告吕舜、程翠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通江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程 波
人民陪审员 王贤光
人民陪审员 任 彬
二O一六年九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庞赛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