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566号
申请执行人:曾琪,男,197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王明茂,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王茂春,男,1966年11月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 ,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曾琪与被执行人王茂春、王明茂“民间借款纠纷” 一案,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通民初字第91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王茂春、王明茂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王茂春、王明茂立即向申请执行人曾琪偿还借款本金120000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王茂春、王明茂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对被执行人王明茂所有的位于通江县诺江镇观音阁街上东逸景2-1栋3-1号营业用房(面积300.41M2,产权证号为通房权证诺江镇字第14402号)进行拍卖,在拍卖中第三次流拍,申请执行人曾琪拒绝接收上述财产以物抵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郭开通
审 判 员 王清华
代理审判员 王大鹏
二O一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