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201号
申请执行人陈有富,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蓬安县。
被执行人康良财,男,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陈有富与被执行康良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陈有富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权利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二0一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林 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