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738号
申请执行人:李本章,男,1962年4月1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向波,男,1972年1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本章与被执行人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向波与他人债权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向波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开通
二O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