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241号
申请执行人:李远杨,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陶爱华,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陶明国,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被执行人:谭兴雄,男,汉族,住重庆市丰都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远杨申请执行与被执行人陶爱华、陶明国、谭兴雄“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通民初1712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陶爱华、陶明国、谭兴雄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陶爱华返还申请执行人李远杨的工程保证金150000元,被执行人陶明国、谭兴雄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但被执行人陶爱华、陶明国、谭兴雄至今未履行该义务。2015年11月16日,本院委托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行,因受委托法院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陶爱华、陶明国、谭兴雄可供执行财产,将案件退回本院。2016年4月19日,申请执行人李远杨申请恢复执行,因申请执行人李远杨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陶爱华、陶明国、谭兴雄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本院现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陶爱华、陶明国、谭兴雄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后可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审 判 员 王 大 鹏
审 判 员 赵 江
二0一六年十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李 林 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