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廖金兰,女,汉族,城镇居民,住成都市成华区。
被执行人余建勇,男,汉族,住四川省通江县。
申请执行人廖金兰与被执行余建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12月1日作出的(2015)通民初字第2122号民事判决书建勇偿还廖金兰借款本金250000元,巴中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案件受理费2525元负担执行费3650元被执行余建勇在巴中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廖金兰未申请执行巴中市四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也未提供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王 清 华
审 判 员 王 大 鹏
审 判 员 赵 江
二0一六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林 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