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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罗锋与被执行人屈理和、屈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18  人气指数:417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226号

申请执行人:罗锋,男, 1971年9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屈理和,男,196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屈容,女,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锋与被执行人屈理和、屈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屈理和、屈容外出下落不明,正在移送公安查找并执行拘留。查封的财产暂时无法处置,现执行期限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开通

            二O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