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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罗雯交与被执行人任兴程、龚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文章来源:  添加时间:2017-01-18  人气指数:435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235号

申请执行人:罗雯交,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任兴程,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龚鹏仁,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雯交与被执行人任兴程、龚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开通

                二O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