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235号
申请执行人:罗雯交,女,1986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任兴程,男,1956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龚鹏仁,男,1963年7月1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罗雯交与被执行人任兴程、龚鹏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院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开通
二O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腾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