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川1921执恢277-1号
申请执行人:唐太明,男,1971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被执行人: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负责人:张菊英。
被执行人:余建勇,男,197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四川省通江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太明与被执行人通江县华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余建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本院查封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时无法拍卖,现执行期限已届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郭开通
二O一六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朱腾杰